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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护理学院仪器设备、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(摘要)

2022-03-16 17:02撰稿人:核稿:护理与健康学院

 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护理学院仪器设备、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(摘要)

 

   第六条  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、器材损坏、丢失者,属于责任事故,应照章处理,予以赔偿:

(1)不按操作规程操作,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;

(2)不熟悉仪器设备、器材的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,擅自进行仪器设备、器材操作;

(3)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,致使设备器材损坏;

(4)实验时,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及粗心大意操作;

(5)擅自将仪器设备、器材或关键部位挪作自用造成损坏、丢失;

(6)由于保管人员不负责任,以及领、发、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,造成仪器设备、器材损坏、丢失或被盗;

(7)未按教学物资借用,调拨及报废处理的规定程序及权限办理,造成设备、器材损坏、丢失;

(8)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设备、器材损坏,丢失的责任事故。

第九条  赔偿金额规定:

(1)丢失赔偿: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丢失,根据损失价值的大小、具体情节、本人一贯表现及事后态度和认识,具体分析,区别对待,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或部分(不低于损失总价值的20%)。但不按教学物资借用、调拨和报废处理规定的程序及权限造成的损失,责令赔偿现价的60%——100%;属于照像机、收音机、摄象机、录相机、电视机、电风扇、录象带、计算器、微机、打印(字)机、电源、秒表、文化体育用品等民用性较强的教学物资,一律按原价赔偿,当现市场价高于原价者,须按现市场价赔偿。

(2)损坏赔偿:凡因责任事故损坏的设备器材,经过修复后能达到原有使用性能者,事故责任者应赔偿修理费的100%;损坏的设备器材经修复后能达不到原有性能要降级使用时,事故责任者应赔偿修理费的100%及设备器材总价值的30%——70%;损坏的设备器材无法修复以致报废者,按整机总价值现价锝0%——100%进行赔偿。

   第十一条  设备设备、器材发生损坏、丢失事故后,必须立即上报,所在单位要迅速查明原因,分清责任,提出意见,报教务处。损坏精密贵重稀缺、仪器设备和其它重大事故,应保持现场,由学校领导负责组织严格的审查,专案进行处理。对某些零星低价值器材的损坏、丢失,可根据具体使用情况,由实验室主任会同管理人员,提出处理意见。

   第十二条  赔偿处理权限,可根据仪器、器材性质及损失大小而定。损失总价在300元以下,由主管系主任审批,报教务处备案;损失总价在300元——5000元,由教务处审批;损失总价在5000元以上,须经教务处审核,主管校长审批,5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经主管校长审核后,报省教委备案。